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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4日 高娱资讯

日前,毕节市工商局、毕节市消费者协会发布2017年毕节市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1购房订金难讨回 需知“订金”非“定金”

2017年7月2日,杨某由于现居住的房子有可能被拆迁,在金沙县某售楼部预购了两套期房,交了4万元的订金,且在协议书上注明“棚改客户,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30天内未签订拆迁协议的,订金无息退还,甲方有权另行出售”等内容。一个月后,杨某因现住房屋未列入政府拆迁范围,便要求退回订金,遭到该房开公司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予退还。杨某于11月9日投诉至金沙县市场监管局,经调解,该房开公司退还了杨某的订金。

【评析】定金的法律效果在于: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果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则定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如果不履行约定义务,则无权请求对方返还定金。而“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不具有上述定金的法律效果。本案例中,消费者所交“订金”非“定金”,且当时签订协议中附条件注明退还订金的相关内容,因此开发商无理由拒绝杨某提出的要求。

2彩电裂纹引纠纷 举证倒置助维权

2017年1月24日,龙先生在黔西县某电器商场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之后,龙先生发现该电视有部分功能无法使用,且在通电情况下屏幕内有细小裂纹。龙先生联系商家及售后进行处理,均未解决,便要求商家退货。商家认为:消费者安装电视试机时是正常的;至于有部分功能不能使用虽同意退货,但要收取500元的折旧费。由于双方争执不下,龙先生投诉到黔西县消协。经调解,经营者同意全款退货。

【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之规定,要求经营者应当通过举证或者证明商品本身符合质量要求,或该瑕疵的存在是由于消费者使用不当或者外部因素造成等来完成自身举证责任,但经营者表示不能提供有力证据。

3学员退费遭拒绝 工商调解获解决

2017年2月22日纳雍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李某投诉,称其在纳雍某驾校报名,驾校承诺一周后开始培训,李某等了30天也未接到培训通知。随后驾校回复:因有关项目调整,待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培训。鉴于此,李某提出全额退还报名费的请求,遭到拒绝。李某遂投诉至纳雍县市场监管局,最终该驾校如数退回李某的报名费。

【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4不履行合同约定 工商帮助讨公道

2017年8月6日,吴某某在毕节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交付定金预购了一辆手动挡汽车。10月7日,吴某某前往该公司提车时,被告知目前无手动挡车型,若要车需加价10000元。双方协商无果后,吴某某于10月9日投诉到金海湖新区工商分局。金海湖新区工商分局通过向汽车销售公司负责人宣传法律法规,该公司认识到自身错误,但由于该公司当时的确不能提供手动挡车型,愿将自动挡车辆按原约定价格给吴某某,吴某某表示满意。

【评析】消费者在购车前要仔细了解车辆配置情况与售后服务承诺,不能轻信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务必将车辆价格、型号、优惠承诺、违约责任等重要信息在合同中明确清楚。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消费者支付定金后,商家要求加价时则是商家违约,商家除返还定金,还要支付1倍的违约金。

5染发出现问题 商家承担责任

2017年9月18日,廖女士在七星关区某美发店染发,不久,廖女士出现头皮起泡流脓等症状。之后,经营者先后带廖女士到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贵州省人民医院治疗,廖女士又自行到重庆市中医院进行治疗。期间,廖女士多次与经营者商谈赔偿问题未果。10月18日,廖女士向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投诉。通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美发店同意赔偿廖女士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及误工费等共计38800元。

【评析】理发店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要求,同时,在染发前,应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为消费者进行皮肤过敏测试。本案例中,消费者明确指出经营者在使用染发剂时未进行相关测试,存在严重过失,应当承担责任。

6商家销售假茅台 赔了夫人又折兵

2017年2月28日,陈某在七星关区某超市购买了12瓶茅台酒,之后发现是假酒,找该超市退货索赔未果,遂到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投诉。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陈某所购茅台酒为假冒茅台酒,该超市退回了消费者所购茅台酒价款。针对该超市销售假酒的行为,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另案调查处理。

【评析】消费者购买高档酒时,一定要索要正式发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经营者涉嫌消费欺诈的赔偿额度大幅提高,不仅规定赔偿额度是购买的三倍,还规定赔偿的保底额度是500元,即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7服务项目未完成 消协及时来维权

刘某在一团购网站看到大方县某摄影楼拍摄写真照价格为398元钱,便全款预定,内容包括室内、室外写真各两套。拍摄当天,经营者只拍摄了室内写真,并以天气不好为由拒绝拍摄室外。刘某于2017年4月25日投诉到大方县消费者协会。经消协调解,经营者最终按当时活动承诺内容为消费者补拍室外写真。

【评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在已明确提供相应服务的情况下,影楼擅自拒绝拍摄室外写真,无法提供相应的服务这些行为明显构成违约。

8“偷梁换柱”引矛盾 工商出手解难题

2017年3月8日,徐先生在七星关区某瓷砖店预订了一批瓷砖,订金500元。3月17日,货送来后徐先生发现不是自己预订的品牌,遂要求更换。经销商告知徐先生目前没有他预订的品牌,徐先生要求退货并退还预付订金,经销商以运送瓷砖产生290元的运输费为由,只同意退还徐先生210元。徐先生于3月20日投诉到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市东分局。经组织双方调解,经销商当场退还徐先生预付订金500元。

【评析】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消费者在购买建材、家具等时须签订购买合同,并应明确要求在其合同上,写明所购买建材、家具等的具体品牌、材质、型号、价格、安装时间等重要信息,方便日后维权。

9洗车不当刮花车 现场测试获赔偿

2017年2月19日,朱先生开新车来到纳水路某洗车场洗车。洗车完毕后由于天色已暗,朱先生直接把车开回停车场。借助停车场灯光,朱先生发现车上有10余处刮痕。朱先生认为是工作人员擦洗不当,造成新车“受伤”,便返回洗车场要求赔偿。洗车场负责人则认为,朱先生已把车开离洗车场,拒绝赔偿。协商不成,朱先生投诉到纳雍市场监管局雍熙分局。经双方同意,洗车场用当天给朱先生洗车的工具进行了清洗测试,发现洗车工具确实给新车车漆造成了划痕,且两次划痕相吻合。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该洗车场一次性赔偿朱先生480元的全车抛光打蜡费用。

【评析】本案例中商家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消费者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消费者如遇到类似情况,商家拒绝赔偿,消费者可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必要时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10维护合法权益 对“霸王条款”说不

2017年9月初,七星关区经营者聂某在其经营的餐馆内张贴了“贵重物品请自行保管,如丢失本店概不负责!”字样的提示牌。该提示牌被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查获。由于该提示牌已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对聂某作出了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评析】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霸王条款”。“霸王条款”在很大程度上干扰与破坏了消费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但很多时候由于消费者存在心理弱势,往往选择自认倒霉。在这里,毕节日报全媒体中心提醒广大消费者,如遇“霸王条款”,在与商家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应及时向消协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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