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乐资讯

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

东方养生馆养生中医养生馆非法行医的典型案

2024年04月28日 高乐资讯

【典型案例1】

2022年4月24日,金秀瑶族自治县卫健局收到“关于金秀瑶族自治县‘瑶娘调筋痛’店涉非法行医投诉信”,投诉称其母亲秦某因患肺癌晚期并多发性骨转移,寻医到该县某中医养生综合馆治疗,经营者陆某及其丈夫李某应邀到患者临时住处为其治疗。治疗前,双方协商帮助患者缓解疼痛,使患者能够站起来,治疗费用3

新教育时代投稿

.5万元(治疗期约三个月),患者家属前期须预付治疗费2万元。患者接受治疗20天后

健康必读期刊

,家属认为没能达到原来商定的效果,对该养生馆的合法性产生怀疑,于是向该县卫健局投诉,要求调查陆某李某夫妇是否存在非法行医行为。

该县卫健局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到该养生综合馆进行检查,经查实:2022年2月7日至同年2月26日,陆某李某夫妇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的前提下,擅自在患者秦某临时住所开展诊疗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李某用其自制的药酒和药膏为患者进行揉、推等缓解其疼痛,并嘱咐家属停服医院开具的处方药,服用李某自制的“补气生精粉”,给患者开具缓解口渴和便秘的中草药方,交代患者按照用法熬煮服用,但治疗20天仍不见好转。

陆某李某夫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该县卫健局给予当事人李某陆某夫妇作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2】(2013)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399号

2012年7月12日,杨*强等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小李村开设“东方中医养生馆”。被告人饶*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在该养生馆坐诊。同年7月中旬,被告人饶*在明知程*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疾病的情况下,与程*签订《医患治疗协议》,对其采取中医手段治疗。

在后续治疗期间,被告人饶*要求程*逐步停止其正在服用的降血压等缓解其病情的药物和透析,改为服用其配制的中药。在配合治疗一段时间后,同年8月29日程*身体状况极度恶化,被家人送至武钢总医院抢救,次日在该医院死亡。经武汉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程*因系统性红斑狼疮致慢性肾衰竭,最终因以肝、肾功能不全为主的多器官功能障碍而死亡。被告人饶*对被害人程*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其过失行为与程*的死亡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参与度系数值60%-90%)。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饶*曾因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三次,又因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书非法行医,造成一名就诊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人饶*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案例3】(2014)鄂武东开风民初字第00045号

本案中,被告饶*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对程*进行医疗行为,其医疗过失行为与程丹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程*死亡事故的主要责任

创新创业理论研究与实践期刊

。程*自身患有××,其及三原告向被告饶*求诊时既未查看被告饶*是否具备行医资格,又未查看被告饶*坐诊的“东方中医养生馆”是否具有医疗机构资质,自身对本案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依法可以减轻被告饶冰的责任。参考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被告饶*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及本案案情,本院酌定被告饶*应向三原告承担70%的侵权责任。

一、被告饶*、杨*强、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云、程*太、张*香连带赔偿318714.92元;

二、被告杨*强、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云、程*太、张*香连带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0元;

【评析】

随着人们对健康的日益重视,社会上各种弘扬中医为名义开设的“中医养生馆”层出不穷,其中很多养生馆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却经营各种医疗项目,所谓“中医专家”、“世家传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却到处替人看病。

不可否认,民间有高人,有的民间中医救死扶伤,帮助了很多病人解决了疾病问题。民间有的偏方确实也有一定的治疗效果。但治病救人毕竟是人民关天的事情,如果国家法律法规不加管制,各种夸大宣传、坑蒙拐骗必然会给患者造成巨大损失,更为严重的是,给患者造成生命健康损害。

更何况,每个人的身体情况不同,各种疾病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无论中医还是西医,都面临极大的医疗风险。

消费者在购买中草药材、接受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前,应核对经营者资质,消费后主动索要消费凭证并妥善保存,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经营者及从业者一定要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否则可能面临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风险。

  •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