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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赡养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责任

2023年07月25日 高娱资讯

精神赡养: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责任?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一些老年人对儿女的赡养需求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不缺吃,不差穿,就少儿女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正逐渐成为众多老年人晚年的最大需求。

更有一些老年人为了要求儿女实现精神赡养,甚至将儿女告上法庭,只是为了要求儿女能定期回家吃顿饭、看望老人。

有关专家表示,老人对精神赡养的维权,揭示出赡养方式的新变化,如今一些具备自养能力的老年人,在衣食无忧的同时,开始渴盼儿女们的精神关爱,并且这种需求已逐步上升到寻求法律帮助的高度--

新闻背景:衣食无忧起诉儿女

据报道,前不久在四川省合川法院民一庭调解室,办案法官与一起赡养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出现了这样的对话,“你母亲提出"精神赡养",要求你们一个月回去看她一次,和她一起吃顿饭,可以做到吗?”“你儿子儿媳答应你的请求,并让我转达他们心中的歉意。”……这样的调解内容在法院的日常审判工作中并不多见。

原告刘老太今年71岁,有3个子女,老伴几年前病逝,家住合川城郊区。老人年纪越大,就越希望子女常陪在身边,然而由于子女住得比较远工作又很忙,却很难如愿。无奈之下,刘老太以身体多病、没有生活来源为由,起诉要求子女们每月给付赡养费,并特别提出一项“精神赡养”的要求,要求子女轮流每月必须去家里看她一次,吃顿家常饭。法官了解情况后,反复与老人的儿女沟通、交流,儿女们也很快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向母亲敞开心扉。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刘老太与子女们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无独有偶,哈尔滨市也曾出现过类似的精神赡养纠纷案件。2005年10月17日,哈尔滨市一位老人以无人赡养的名义起诉自己的儿子,但不索求赡养费,只要求他定期回家看望自己。老人姓赵,今年71岁,是市内一家医院的退休干部,家住南岗区果戈里大街。老伴在2001年因病去世,现一直独自生活。老人表示,走法律程序要儿子探望自己也是逼不得已。老人每月有2200元的退休金,有65平方米的两室一厅住房,家中雇有一保姆,每月费用450元,由儿女共同承担。老人表示没有物质上的赡养要求,他有能力养活自己,不要求儿子给予钱物,但要求儿子关心、体贴日常生活,特别是在周末保姆休息时,应来探望、照顾,不应留他一人在家。此外,平时要来电话询问自己的有关情况。老人说,儿子是哈尔滨市一家建筑公司的负责人,平时总在外面搞工程。最近他给儿子打电话,多次提出让他回家看看,但儿子却总是借口工程忙。老人表示他这把年纪,要太多钱也没什么用就是想看看儿子,说说话。

本刊观点:留点时间给父母

其实有很多问题,不是一部法律就能解决得了的。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我们对父母的感觉变了。因为我们成熟了,变强了。我们站在父母的肩上,获得了比他们更丰富的知识,接触到了更广阔的社会层面,有时候处理问题比他们考虑得更周全妥当。当我们和父母的观念起冲突的时候,我们会觉得为什么他们如此古板,如此不可理喻,甚至当父母有过多说教时,我们会觉得他们怎么这么啰嗦。

是的,我们很忙。可是我们有没有想过,当我们小时候喋喋不休地问一些稀奇古怪的问题时,父母嫌弃过我们幼稚吗?当我们小时候每天晚上缠着父母,央求他们讲故事时,他们有过不耐烦吗……其实,如今逐渐老迈的父母正如小时候我们依赖他们一样依赖着儿女,我们应该意识到,轮到我们照顾他们了。

照顾,不仅是给予他们物质上的满足,更包括精神上的慰藉,甚至一定程度的迁就。

也许这时,您该想到,给父母打个电话或回家看看。

观点碰撞

支持--与法有据

针对目前新出现的此类精神赡养案件,各方人士有着不同的看法,大致归结为两种意见。

支持者认为,《婚姻法》第21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由此可以看出,赡养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经济上供养,二是生活上照料,三是精神上慰藉,四是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其中后三个方面主要属于精神层面。因此,我国法律虽没有直接使用精神赡养这一说法,但事实上已确认赡养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

反对--属法外情

反对者表示,精神赡养应是道德上的义务,而不是法律上的责任,精神赡养诉讼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只是一个倡导性条款,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法律也没有对赡养人不履行精神慰藉义务应承担何种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婚姻法》规定的赡养义务并未包括精神赡养,而且精神赡养无法像物质要求那样具体量化,即使法院裁判后也往往会因精神赡养的特殊性而无法执行,相反会削弱司法判决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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